【編者按】近日,最高人民檢察院發(fā)布防范金融投資詐騙典型案例。案例涉及基金、外匯、股票、期貨、保險等主要金融業(yè)務,結合常見金融投資詐騙手段,旨在增強社會公眾識別、防范金融投資騙局的意識和能力,更好維護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。我們摘編部分案件,希望通過以案釋法提醒廣大投資者和社會公眾,加強金融知識學習,不盲目相信他人的營銷推介,堅持理性投資,選擇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資項目,選擇正規(guī)的經營機構和渠道,警惕各類社交平臺的推薦活動等。
【基本案情】
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,唐某等人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保險公司客戶信息,專門挑選缺少金融領域知識、防范意識較低的老年人為目標,在杭州市拱墅區(qū)、蕭山區(qū)等地假冒某保險公司、銀行銀保中心客服人員的身份,編造代為銷售保險理財產品的事實,印制發(fā)放虛假保險理財產品宣傳冊,通過電話營銷、線下推銷等形式,以高額利息附帶贈送米油等小禮品為誘餌,誘騙被害人購買虛假的基金、理財產品。
同時,唐某等人利用某保險公司并購消息,編造保險公司并購需要重新辦理手續(xù)等理由,誘使被害人將正規(guī)保險賬戶中的資金轉移至該詐騙團伙指定賬戶。
后唐某等人將賬戶內資金通過轉賬、取現等方式轉移占有。唐某團伙騙取20余名被害人共計270余萬元。
【檢察機關履職過程】
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,以涉嫌詐騙罪對唐某等人提請批準逮捕。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(qū)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期間,積極開展引導偵查工作,通過分析手機數據,結合被害人被騙資金流向,排查繪制出該犯罪團伙的其他作案窩點,在前期已偵查查明涉1個窩點造成5名被害人70余萬元損失犯罪事實的基礎上,補充查明了唐某等人共涉3個窩點造成20余名被害人270余萬元損失的犯罪事實,并發(fā)現業(yè)務主管劉某碧等人涉嫌犯罪,監(jiān)督公安機關立案并移送起訴。
2021年6月12日,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區(qū)分局以唐某等7人涉嫌詐騙罪移送起訴。2021年9月3日,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(qū)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對唐某等7人提起公訴。
【處理結果】
2022年7月29日,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(qū)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;其余6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九個月不等,并處罰金。一審宣判后,部分被告人上訴,2022年9月29日,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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